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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24〕4号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范
日期:2024-02-26 18:44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设,提高经审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福建省工会审计整改督查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加强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设是发扬财务民主、促进工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四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严守纪律规矩,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五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请示报告等工作制度,坚持严格监督、敢于监督,注重转变作风、改进方式,防止敷衍塞责和走过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促进经审工作增强合力、提高水平。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六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机关基层工会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和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11名委员组成。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基层工会可设经审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承担经费审查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单位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可依托本单位本系统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特邀审计员队伍,增强工作力量。

  第十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任务。

  第十一条 聘请专业机构和特邀审计员,应遵循回避原则,履行保密义务。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一)审查同级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上半年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调整方案、上年度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二)定期审查同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行使对同级工会财务的内部审计职能。

  (三)与单位行政方面做好拨缴工会经费的结算审查,督促单位行政依法及时、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监督同级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上缴工会经费。

  (四)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代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上级和本级审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工会抓好审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督促同级工会认真执行财经法纪及工会财务制度,督促同级工会发扬财务民主,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定期向工代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征求会员与职工的意见,帮助完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坚决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侵占工会财产的现象做斗争。

  第十八条 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资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与上级工会及其经费审查委员会联系,自觉接受其工作指导,配合做好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还要按照《福建省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规定,定期对所属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监督。

第四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经费审查的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工会审计等类型。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是指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的审查,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汇报、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会前、会中、会后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确定审查实施方法,明确审查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通知有关方面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发表意见或建议,做出相应决议;

  (四)以经费审查委员会名义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五)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开展工会审计应成立审计组(或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审计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的内容、项目、时间安排和成立审计组(或聘请专业机构,下同)等相关事项;

  (二)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组按有关法规政策开展审计,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出具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报告;

  (五)将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督促其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工会及所属企事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等的审查,以及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对下级工会的审查,必须以审计为基础,以工会审计形式开展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经费审查,应坚持定期的制度化审查与不定期的临时性审查相结合。

  (一)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于上年末或本年初对基层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进行会议审查,对基层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和资产监督管理等综合情况进行审计;于年中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的调整或追加进行会议审查。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临时性审查。

  1.巡视巡察、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上级工会检查中发现工会经费、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并需要由经费审查委员会进一步核查核实的;

  2.工会会员反映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3.基层工会或基层工会所办企业撤销、合并等;

  4.受有关方面委托对离任工会主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5.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以及其他需要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的。

第五章 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分工负责、请示报告、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运行规范,有效履行职责。

  (一)议事决策制度。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制度,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凡重要事项,均应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分工负责制度。明确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分工职责,坚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作用,形成整体合力;

  (三)请示报告制度。经费审查委员会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请示报告,必要时向同级机关党委或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同时,每年至少一次向工代会报告经审工作,并接受审议;

  (四)学习培训制度。经常组织学习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学习审计和财会方面专业知识,落实工会经审干部培训规划,重点培养能查能说能写本领;

  (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工作中所形成和所留存的各类文件、会议等资料,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做好文件资料交接。属于档案范围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存至本单位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机关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一)严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严禁利用审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坚持按职责、按计划、有依据地开展工作,做到不越级、不超范围开展审查,不随意启动审查;

  (三)工作中要广泛了解各方面情况、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把严格监督与做好服务结合起来,在集体研究、正式反馈之前,个人不得擅自定性、擅下结论;

  (四)严守工作秘密,工作中接触到的各种情况不得扩散知晓范围。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开展审计的,必须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由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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