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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24〕4号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作规范
日期:2024-02-26 18:45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建设,提高基层工会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是机关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加强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建设是做好机关工会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推动机关工会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不断提高委员会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五条 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密切联系职工、着力服务职工,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切实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深受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机关基层工会有会员人数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经上级工会批准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和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关基层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席和其他委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主席因故无法正常履职时,可指定1名副主席或其他委员临时负责日常工作,临时主持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组织工作小组、福利工作小组、文体工作小组等专门工作小组,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小组工作,增强工作力量和履职合力。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产生办法,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研究。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工代会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本工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履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抓宣传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职工,不断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引导职工始终做到听党话、跟党走。

  (二)抓素质能力。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技、法律、管理等知识,加强业务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

  (三)抓岗位建功。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四)抓权益维护。配合党政有关部门落实劳动领域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反映机关职工意见建议,推动机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女职工、单身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特殊利益。

  (五)抓关怀帮扶。深入了解职工工作状况和思想动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做好困难职工帮扶,组织职工参加疗休养及健康体检,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六)抓职工文化。组织职工参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培育敬业、团结、健康、向上的职工文化。

  (七)抓组织建设。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做好会员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推动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有效履行职责。

  (八)抓表彰激励。注重培育、选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宣传各类典型的先进事迹,做好先进典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抓建家工作。按照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建设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推进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服务建设、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实效和水平。

  (十)抓经费管理。严格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审计、监督等各项制度。

  第十条 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必须依法依纪依章程履行职责,既要严格遵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杜绝乱作为,又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是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上级工会和本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三)审议工代会、职代会的工作方案,以及提交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报告等;

  (三)审议向本级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实施方案;

  (五)审议工会工作重要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六)研究报请上级工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名单;

  (七)研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草案)及大额经费支出事宜;

  (八)研究工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工会会员会籍处理事宜;

  (九)研究应当由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无法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席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应当由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经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施行。因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召开会议的,主席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提请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的事项,应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要事先请示报告和征求意见;议题准备不充分的不上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大经费开支、重要荣誉推荐名单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同意的事项,委员会会议议定后应及时报批,获得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记录本连同会议材料应一并存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党建引领制度。落实“党建带工建”要求,推动工会工作与党建、文明创建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建立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明确请示报告的事项、方式和程序,确保工会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

  第十九条 建立分工负责制度。明确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的分工职责,构建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每一个委员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形成整体合力。

  第二十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委员会要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学习上级精神和工会业务知识,开展研讨交流。不定期组织专兼职工会干部、工会小组长、工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集中学习或培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每半年一次对年度工作进行分析回顾,年终形成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费管理制度。落实《基层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按时编报年度预算、决算,落实预算审查、决算审计制度。落实《工会会计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按照“集体领导下主席负责制”的原则,健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权限、额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 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委员要分头联系若干个工会小组以及工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先进个人、困难职工等特定对象,经常与他们联系交流,广泛了解职工学习、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紧贴职工所需所盼,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予以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督评议制度。委员会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工代会,向大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和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代表审议评议。推进会务公开,工会本级预(决)算、经费审查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中所形成和所留存的各类文件、会议等资料,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做好文件资料交接。属于档案范围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各基层工会所属分工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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