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组织建设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21〕39号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关于印发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福建省直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1-10-21 09:56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福建省直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直工会组织部。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1年10月21日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按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增强工会工作法治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以下简称省直工会)的各级基层工会。

  第三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及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的构成和产生方式按《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按期换届、定期召开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当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前做出年内会员(代表)大会总体安排。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无法完成以上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应再召开一次大会进行。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工会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名称规范为:“×××工会第×届第×次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涉及换届选举、“三委”组成人员调整等组织人事工作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请示,上一级工会应于15日内批复。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充分听取会员(代表)意见建议,征集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应起草形成议案。议案的内容,主要是就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审议表决事项可以是某方面的规章制度,也可以是某项工作的方案,也可以是一些具体事项。基层工会委员会必要时,可以不经会员(代表)提案,直接提出议案。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全体会员代表参加。议程内容一般包括: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仅限每届第一次会议进行);

  (三)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选举办法;

  (五)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会员大会或代表人数较少、议程内容相对简单的会员代表大会,不设大会主席团的,也可不举行预备会议,直接召开正式会议。以上有关议程内容可合并到正式会议中进行,其中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可合并到会议筹备情况报告中在大会上进行说明,大会议程由工会委员会提前研究确定。具体可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和本规范以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经预备会议表决产生。由工会委员会主持的,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主持人。由大会主席团主持的,经预备会议表决,从主席团中确定一名大会秘书长作为主持人。是否设大会主席团,由各单位工会委员会自行根据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达到应到会会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召开会议。正式会议议程一般分四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主要是听取各方面的情况报告或说明。(1)报告大会到会情况,确定召开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2)宣读上级工会有关这次大会的批文;(3)听取会议筹备情况、人选产生情况等报告;(4)听取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5)听取有关议案说明(议案涉及的制度、方案或事项的草案应提前印发);(6)听取其他有关内容报告或说明。

  (二)第二阶段:主要是进行分组讨论或现场审议。(1)对以上第一阶段的各类报告,议案及其涉及的制度、方案或事项的草案进行讨论;(2)对选举办法等各类涉及会议表决工作的办法进行讨论;(3)对各类候选人进行酝酿;(4)对各项决议草案(包括大会决议和关于以上各种报告的决议,关于各报告的决议可单独成文,也可合并在大会决议中)进行讨论。

  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汇总分组讨论意见,修改相关议案提出的制度、方案、事项的草案,修改决议(草案)及候选人名单等文稿。

  大会议程内容相对简单,且会前已提前印发文稿征集会员(代表)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分组讨论,直接请会员(代表)进行现场审议。现场收集汇总意见。

  (三)第三阶段:主要是进行选举和各类表决、投票等工作。(1)表决通过选举办法等各办法;(2)表决通过候选人;(3)进行选举或其他投票及计票,当场宣布选举、计票结果;(4)进行各项议案提出的制度、方案、事项的草案以及决议(草案)等的表决。

  (四)第四阶段:主要领导讲话或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开始和结束时,应全体起立分别奏唱国歌、国际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应及时做好有关情况请示、报告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和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十九条  因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或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会员(代表)无法集中的基层工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主要议程内容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换届大会、年度大会、临时会议。三种类型会议在遵循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流程及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各自任务不同调整议程内容。

  (一)换届大会特指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的一般程序、要求,主要按《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执行。

  (二)年度大会主要指在年末岁初时间、为完成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任务而召开的大会。召开的一般程序、要求,主要按本规范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临时会议主要指因届中调整等临时事项而召开的会议。召开的一般程序、要求,根据会议的主要任务不同,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种类型会议的有关议程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也可以相互合并在一次会议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主要任务不同,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上下场进行,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四章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届中,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应在年末岁初安排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即年度会员(代表)大会,落实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除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征集会员(代表)提案等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会前流程外,还应提前部署谋划会员评家工作。根据《福建省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实施细则》(闽工办〔2010〕28号,详见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以下简称《评家细则》)成立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主持评家工作。工作小组应提前制定评家工作方案,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将评家内容、评议标准、评议方式预告会员。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开展会员评家工作,可直接遵照《评家细则》进行,也可以根据该细则主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作为长效制度,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人数较少、议程内容相对简单的,可以不设主席团,不召开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一般按以下议程进行:

  (一)报告大会到会情况,确定召开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听取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由工会主席报告,应包含建家工作内容),工会委员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制度、方案、事项等议案的说明(没有的可不设该议程)。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述职。

  (五)分组讨论。对以上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对主席、副主席述职进行评议,对大会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工会委员会汇总讨论情况,修改有关文稿。未进行分组讨论的,应安排现场审议、评议,现场收集意见。

  (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职工之家建设、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现场统计报告测评结果。

  (七)表决通过有关议案提出的制度、方案、事项等草案,以及大会的各类决议(草案);

  (八)单位党政领导及上级工会领导讲话,宣布大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  年度大会根据需要还可以安排进行届中调整等组织人事议程,具体议程安排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三委”组成人员届中调整工作规范》和本规范确定的原则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年度大会时间临近工会换届时间时,可以直接召开换届大会,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将年度大会有关议程内容合并在换届大会中进行。

  其中,工会委员会应合并报告本届期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和新一年度或下一步工作建议,同时合并报告本届期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工会经审委也应合并报告本届期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和新一年度或下一步工作建议。其他议程内容,相同的合并,不同的分别组织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福建省直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各机关单位健全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推动机关内部行政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以下简称省直工会)的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群团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关职代会是机关职工参与机关内部行政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它的主要职权是:听取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情况报告、对机关内部事务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本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方案或重要事项。

  机关职代会职权不涉及单位业务工作、对外工作,也不得超越本单位权限、涉及上级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四条  机关职代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本单位党组(党委)统一领导、机关党组织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机关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不是领导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但不具有决策权。机关工会要认真做好职代会的具体组织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机关单位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人数界限可结合《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机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机关在职职工(包括编内干部、职工,以及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编外用工形式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的身份可以重合,两个方面代表的推选可以同步部署开展,但选举过程应分别进行、不能相互替代。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处室为选举单位,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结构要求可结合工会会员代表相关要求统一设置。

  第十条  参会职工(代表)一般按处室划分团(组)(以下简称“团组”),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处室组成一个团组,团组内部推选一名团组长。在职代会召开期间,以团组为单位参加大会工作;闭会期间以团组为单位落实大会决议、开展有关协商和意见征集工作。

  第十一条  职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小组、膳食小组等专门小组或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小组”),负责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专门小组的类型、名称、职能和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各专门小组成员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后,民主推选出负责人。

  第十二条  职代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机关工会主持,由机关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执行职代会决议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涉及单位局部或部分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单位内部建设的规章制度作部分修改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联席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及实施结果,必须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

  第十三条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一致,具体任期由职代会决定。职代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重新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组建团组、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末岁初。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工会委员会应统筹考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代会,提前研究制定年度职代会的计划安排。

  

第三章  职代会的主要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制定会议方案。职代会召开前,机关工会应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群众意见基础上,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单位行政和有关部门沟通,提请单位党组织确定会议中心议题、时间安排及分工责任等)。换届时还需就代表产生、团组和专门小组设置等制定方案,方案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未成立工会的,可由党组织牵头组建筹备组负责职代会的组织实施,筹备组由单位党组织、行政、职工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首届或换届前,机关工会应提前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一)研究制定印发代表推选方案,明确代表条件、名额分配、组成结构和选举要求等。同时,经与党政沟通、征求职工意见,工会委员会研究,组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小组主要由党组织、工会等方面代表组成,推选组长一名。

  (二)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单位按代表推选方案,组织职工酝酿、民主推荐,提出代表候选人。

  (三)代表选举。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方为当选。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可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相关要求统一,不低于15%。

  (四)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公布正式代表名单。

  第十七条  推选团组长。代表产生后,组成团组,并从中民主推选出一名团组长。

  团组的划分方案以及团组长的人选条件,由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可在代表推选方案中一并明确印发。

  团组产生后,一般本届期内不作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可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召开调整的团组全体职工(代表)会议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开展提案征集和审查。一般由职代会提案小组按以下流程组织。首届大会可由机关工会委员会或筹备组,参照以下流程组织。

  (一)通知。在职代会召开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统一制发提案征集表(样表可在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提出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可为提案征集提供参考课题。

  (二)征集。职工(代表)在充分听取和收集所在部门(单位)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提炼和综合分析,撰写提案征集表,由职工(代表)团组统一提交提案小组;团组直接提出提案的,应召开团组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本团组全体职工(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撰写提案征集表,提交提案小组。

  (三)整理。提案小组应及时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和整理。对提案要素不完整、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相同相近的,提案小组应及时协调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团组进行完善和合并。

  (四)审查和处理。提案小组组织本单位行政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征集到的提案,逐件进行讨论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对有异议的提案,应提请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和审查后,方可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五)形成报告和专门议案。提案小组形成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到的所有提案分别作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对重大的提案,可以提请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后,形成专题议案,作为单独议题,列入职代会。

  第十九条  职代会召开前,应提前组织形成以下方面材料:(1)大会的主要议程建议和日程安排;(2)大会主席团(含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3)本届次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4)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5)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6)专题议案报告;(7)上次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报告;(8)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报告;(9)闭会期间职代会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说明;(10)职代会专门小组设置和组成人员建议;(11)各项决议(草案)的样稿;(12)领导讲话稿;(13)大会主持词。

  第二十条  职代会的议题和议案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送达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一般应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机关工会委员会主持,工会主席(副主席)为主持人,参会对象为全体职工(代表),主要议程和任务是: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会议规模较大、代表人数较多、会议处理事项较多时可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设大会秘书长1名,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主席团(含秘书长)建议名单由工会委员会与各团组提前协商提出,经全体表决通过。

  (二)听取本届次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届次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秘书长为主持人。不设大会主席团的,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工会主席(副主席)为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人数达到应到会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以召开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一)报告大会到会情况,确定召开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单位行政负责人做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单位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方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情况,不涉及业务工作。

  (三)专题议案的情况报告。专题议案内容可以是有关方案、制度,也可以是一些重要事项。即可是从职工中征集的,也可是党政等有关部门直接提出的。凡提交职代会审议的议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依据、目的、制定过程和具体实施办法。

  (四)职代会各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包括:(1)上次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报告;(2)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报告;(3)闭会期间职代会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说明。以上事项由机关工会主席或职代会专门小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合并进行。

  (五)分组讨论。以团组为单位进行:(1)就以上各种报告、说明以及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讨论;(2)对专门小组设置、组成人员等进行酝酿;(3)对各项决议草案(主要是大会决议,以及关于以上各种报告、说明的决议。这些决议既可单独成文,也合并于大会决议中)等进行讨论。

  主席团汇总分组讨论意见,对拟提交大会表决的各议案提出的制度、方案、事项的草案,各项决议的草案等进行修改,正式提出专门小组设置、组成人员建议。

  (六)选举。根据大会主席团建议,表决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设置及人选组成等。

  (七)表决。对提请大会审议并经讨论修改的各项议案提出的制度、方案、事项的草案,以及讨论形成的大会决议(草案)和关于各报告、说明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本届职代会任期。

  (八)领导讲话或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第二十三条  会后,各专门小组应即刻召开会议,民主推选小组长。

  第二十四条  届中召开的职代会可结合实际,省略以上有关选举的流程和议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会后,机关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及时整理归档会议材料。机关工会委员会、各专门小组和各团组要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抓好大会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和提案小组应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推动提案工作落实。

  (一)提案小组应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就职代会通过立案的提案,逐件提出承办部门的建议,送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二)本单位行政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案小组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定提案承办部门。提案承办部门应在提案交办后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出办理落实意见,明确承办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

  (三)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后,应及时向提案人、附议人或团组长反馈办理落实工作情况,由提案人、附议人或团组长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意见,并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样表可在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上签字确认。

  (四)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落实的提案,应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小组提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建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混开或代替。如在同一天内召开的,应分段进行,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有关厅局单位召开职代会,参加范围需要扩大到下属单位的,可由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未设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的,由机关工会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职代会的职权、程序等规定,并参照本工作规范,严格、规范地开好职代会。学校职代会要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12月8日教育部第32号令),其中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会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代会要执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总工发〔2011〕53号)等,其中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6日印发的《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直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友情链接

工会网站链接

新闻媒体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