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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21〕38号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关于
印发《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1-10-20 15:35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法人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1年10月18日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法人资格

  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含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下同)。

  第三条  工会法人登记是依法确立基层工会民事主体地位,保障基层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基础性工作。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凡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均应按《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工会法人登记。上级工会应加强对所属基层工会法人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层工会按规定经审查登记,领取赋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是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基层工会,不得以工会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条  工会法人登记工作包括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换领、补发新证等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总的流程和要求

  第七条  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此处及以下如未专门指出,即特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工会法人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换领、补发新证,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根据办理事项的不同,按规定准备材料(内容详见以下章节)。

  (二)省直工会审查。基层工会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省直工会审查。省直工会审查同意后签章,直接寄送省总工会。信息填写错漏或资料不完整的,退回重填、补充资料。

  (三)省总工会核准登记。省总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予以登记,制作《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登记、制作完成后,通知经办人领证。注销登记的,予以办理注销。

  第八条  登记的工会法人名称,应为省直工会批准的工会组织全称。一般由所在单位全称缀以“工会委员会”组成,单位全称过长、不便刻制印章的,可使用规范简称。

  第九条  登记的工会法定代表人应为工会主席,其他人员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基层工会有独立住所的,登记的工会法人住所地址为工会独立住所地址。没有独立住所的,以所在单位办公住所地址为工会法人住所地址。

  第十一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应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新建的基层工会应在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后六十日内申请法人资格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基层工会申请法人资格登记按以上第七条流程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A3双面印,可从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下载);

  (二)上级工会关于批准基层工会成立的批复复印件(非新建工会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

  (三)上级工会关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标注各自手机号码)。

  第十四条  非新建工会首次申请法人资格登记的,参照新建工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首次申请法人资格登记成功后,赋予以数字“81”为开头的工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注于法人证上)。该代码是工会法人的全国统一“身份证号”,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因所在单位机构改革等因素,进行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基层工会,应当重新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赋予新的工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按以上第七条流程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工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下载);

  (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标注各自手机号码);

  (三)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四)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省直工会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上级工会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复印件。

 

  第五章  换领新证

  第十九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具体截止时间与工会的届期期满时间相同。基层工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  申请换领新证按以上第七条流程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领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下载);

  (二)上级工会关于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标注各自手机号码);

  (四)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因正当理由,经上级工会批准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参照以上第二十条(但需提交上级工会同意延期换届的批复复印件),申请换领新证。新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上级工会批复的延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因逾期未换届,致使《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过期的,应尽快组织换届,并在上级工会批复换届选举结果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换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  同时存在《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期满,以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情形的,应按第四章变更登记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六章 补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的,基层工会应当于一个月内,在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布遗失公告,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发新证,按以上第七条流程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领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下载);

  (二)遗失公告复印件(需复印公告内容及登载的报纸名称、日期);

  (三)遗失说明(主要说明遗失的原因等);

  (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标注各自手机号码)。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终止、撤销等原因,经省直工会批准撤销的,应当自批准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销登记,按以上第七条流程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工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下载);

  (二)省直工会关于基层工会撤销的批复复印件;

  (三)基层工会经费、资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等材料;

  (四)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标注手机号码)。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注销后,取得的工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登记机关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依照本规范,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及时提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换领、补发新证,因故逾期造成《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过期失效的,将造成工作不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在2018年工会法人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完成之前,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当时取得的证照共《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和《工会法定代表人证书》三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另外向有关部门申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或换领、补领新证的,均应按本规范第三章流程及要求,重新申请登记,领取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赋予新的工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应上交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和《工会法定代表人证书》,有另外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一并上交。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仅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作的基层工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登记条件,但可作为非法人组织申请取得《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可用于开立银行账户等用途。

  《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申请、变更、遗失补办等手续参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其中所有手续均填报《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没有有效期,不需要定期换领新证。工会主体注销时参照以上第七章,进行组织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直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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