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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21〕33号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基
层工会组建、更名、撤并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1-09-07 16:09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研究,现将《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组建、更名、撤并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9年8月印发的《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组建、更名、撤并工作规范(试行)》(闽直工会〔2019〕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1年9月2日

  

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组建、更名、撤并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推进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实名制管理,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总工发﹝2015﹞27号)、《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18﹞26号)、《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等文件,制定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的组建、更名、撤并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按规定由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管理的省直各厅局(含厅局级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直属(机关)工会、厅局直属单位工会的组建、更名、撤并。

  

第二章  基层工会组建工作

  第三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均应按《工会法》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厅局组建直属(机关)工会的,由省直工会审批;厅局直属单位组建工会的,由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在书面报请省直工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审批。未经省直工会审核同意,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不得擅自审批组建基层工会。

  第四条  组建工会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重要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条  成立筹备小组。由同级党组织牵头,成立筹备小组,负责工会组建工作。筹备小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成立筹备小组及其组成人员名单由同级党组织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应在书面报请省直工会审核同意后作出批复。“请示”函件的参考式样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www.fjszgh.gov.cn)“服务中心-资料下载”栏目查阅。

  第六条  明确工会名称。工会名称应与单位“法定名称”保持一致,不得随意确定工会名称。厅局级单位一般由所在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缀以“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或“机关工会委员会”等组成。厅局直属单位一般由所在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缀以“工会委员会”等组成。会员人数不足25人拟不建立工会委员会的,缀以“工会”等组成。

  第七条  组织职工申请加入工会。筹备小组对本单位已有的工会会员(根据工会章程规定,之前已在其他单位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即为会员,不必再履行入会手续)进行统计。对从未加入过工会组织的职工,宣传动员他们加入工会。在本单位工会正式成立前,职工可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由工会筹备组审查,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加入工会,统一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可向省直工会组织部领取)。

  第八条  明确组织架构。筹备小组按规定研究提出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统称“三委”)的设置及组成人员的数量、结构等。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只设主席或组织员1名;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简称经审委);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简称女工委),不足十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划分工会小组。筹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会小组(含分工会,下同),并采取会员民主选举、筹备小组集体研究、报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的方式,确定工会小组组长(分工会主席)。

  第十条  确定会员代表。会员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不设会员代表。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人数确定及选举按《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 〔2019〕6号)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提出“三委”人选。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闽直工会〔2020〕7号),由筹备小组研究确定委员人数、基本条件,组织进行“三委”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民主推荐、会议研究、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程序,提出“三委”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提前报批。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筹备小组应就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方案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征得同意后向上一级工会请示。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1)筹备工作情况,特别是会员代表人数、结构及产生方式、“三委”设置及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情况;(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议程;(3)选举办法(草案);(4)《×××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工会第一届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作为附件);(5)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请示”的参考式样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栏目查阅。

  第十三条  筹备选举工作。获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意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三委”。基层工会要按照批复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大会方案,明确大会的目的任务、主要议程、参会人员、时间安排、场地布置、工作分工,以及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和总计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等。大会方案应事先征得同级党组织及有关领导的同意。

  提前准备会议各项材料,主要包括:(1)大会议程;(2)会议筹备情况(含会议代表、“三委”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情况)报告;(3)“三委”候选人建议人选简介;(4)大会选票(至少3种);(5)选举办法(草案);(6)总监票人、监票人和总计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7)主持词;(8)有关领导讲话稿。

  第十四条  开好选举大会。筹备小组按照上一级工会批复和规定程序,主持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三委”。

  (一)大会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工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工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大会的主要议程是:(1)报告会员或会员代表到会情况(实到人数占应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宣布大会合法有效;(2)宣读上级工会关于同意组建工会及同意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批复;(3)报告大会筹备情况;(4)审议《选举办法(草案)》,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选举办法》;(5)审议“三委”委员、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以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候选人;(6)审议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报告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7)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8)公布计票结果,宣布当选名单;(9)以举手表决方式确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10)当选的工会主席表态讲话;(11)单位党政领导及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应全体起立,分别奏唱国歌和国际歌。

  (三)“三委”的选举工作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闽直工会〔2020〕7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未采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审委、女工委主任、副主任的,应在大会结束后紧接着分别召开工会第一届“三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

  第十六条  报批选举结果。新成立的工会委员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工会报批选举结果及“三委”届期。上一级工会应及时作出批复,并抄送省直工会。

  “请示”的参考式样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服务中心-资料下载”栏目查阅。

  第十七条  选举工作完成后,工会“三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同时,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委员的分工,促进工会工作全面展开。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法人资格登记,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刻制工会公章,申请开设银行账户。法人资格证登记的名称、刻制公章的名称、银行账户的名称应与省直工会批复的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按《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总工发〔2016〕35号)接转已有会员的组织关系,为无证会员补发《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建立健全《工会会员登记表》《会员花名册》等文档资料。

  第二十条  做好归档工作。大会各项材料、上级工会批复、同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材料,以及领导讲话和会员信息资料等,要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  基层工会更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因机构改革“法定名称”发生变化,基层工会应相应进行调整。如所在单位建制基本保留、人员增减较少的,基层工会可直接申请更名。如所在单位建制发生较大变化、人员增减较多,应组建新的工会,原工会申请撤销。

  第二十二条  更名由基层工会书面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直工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更名应提供新的单位名称的法规性文件(如编制部门或主管厅局的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工会名称变更完成后,应按第十八条规定的名称一致原则,重新刻制工会公章,并及时对“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银行账户名称进行变更。

  

第四章  基层工会撤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非经批准,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所在单位被撤并,基层工会应申请撤并。撤并申请由基层工会提出,经上一级工会同意,逐级报省直工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申请撤并的基层工会要进行资产(含银行户头结存资金)审计和清算,做好债务债权的清偿清理工作,结余经费如实如数移交上一级工会或所并入的基层工会。

  第二十八条  申请撤销的基层工会要认真站好“最后一班岗”,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原工会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撤销后,要按规定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注销法人资格登记,销毁工会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会的企业工会的组建、更名、撤并工作要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解释。2019年8月印发《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组建、更名、撤并工作规范(试行)》(闽直工会〔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

  2、工会会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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