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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工〔2019〕110号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
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0-03-31 16:15 来源:福建省总工会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

现将《福建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

                             2019年12月16日

 


福建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在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反映意见建议、有序参与管理的重要渠道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案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一定价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应设立提案委员会(小组),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中小型用人单位可以由工会或者其它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提案有关工作。

  提案委员会(小组)一般由3人至5人组成,成员在本届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提案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提案委员会(小组)的设立,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工会根据需要,提出提案委员会(小组)组成的具体方案。

(二)职工代表团(组)采取会议推选、组织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人员自荐等方式,协商推荐提案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

(三)召开工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

(四)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定提案委员会(小组)成员。

(五)提案委员会(小组)召开会议,民主推选产生负责人。

  提案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一)征集整理提案;

(二)指导帮助职工代表完善提案、提高质量;

(三)组织人员对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督促和检查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专题报告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和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情况。

(六)建立健全提案工作档案,

    (七)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八)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职权范围内需解决的事项,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和整理

第九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由1名职工代表作为提案人、2名或2名以上职工代表作为附议人提出提案。

(二)由2名或2名以上职工代表联名作为提案人提出提案。联名提案须体现所有联名职工代表的真实意图,避免随意联名。

(三)由职工代表团(组)提出提案。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主要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改革改制、内部收入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待遇、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反映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意愿诉求。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采取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案名、案由分析和措施建议等要素完备。

(三)职工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职工代表团(组)提出提案的,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

第十  征集提案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提案委员会(小组)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统一制发提案征集表,提出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提案委员会(小组)可以为提案征集提供参考课题。

(二)职工代表在充分听取和收集所在选举单位(选区)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提炼和综合分析,撰写提案征集表,由职工代表团(组)统一提交提案委员会(小组);职工代表团(组)提出提案的,应召开职工代表团(组)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全体职工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撰写提案征集表,并提交提案委员会(小组)。

(三)提案委员会(小组)应及时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和整理。

对提案要素不完整、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相同相近的,提案委员会(小组)应及时协调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进行完善和合并,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十二条 提案一般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小组)受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将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撰写要求纳入职工代表日常培训特别是新当选职工代表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开展提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小组)应本着尊重和维护职工代表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开展提案审查立案工作。

第十  审查立案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委员会(小组)组织本单位行政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征集到的提案,逐件进行讨论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对有异议的提案,应提请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和审查后,方可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二)提案委员会(小组)形成职工代表提案审查报告。

(三)提案委员会(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 对征集到的所有提案分别作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小组)应当与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及时解释说明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

第十 提案委员会(小组)就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逐件提出承办部门的建议,送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本单位行政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案委员会(小组)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定提案承办部门。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和会同办理部门或者分别办理部门。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超出本单位管理权限或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

(五)为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不具有实施的价值和可能的;

    (七)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八)提案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反映情况事实不清的;

    (九)提案委员会(小组)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  对重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小组)可以在提请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九条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委员会(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的提案分送本单位行政相关领导、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制发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

(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提案交办后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出办理落实意见,明确承办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

    (三)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部门分别作出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助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作出答复。

(四)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后,应及时向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反馈办理落实工作情况,由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意见,并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五)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向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委员会(小组)提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建议,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小组)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提案工作办理台账。及时将督促检查情况反馈本单位行政,并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开各件提案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将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纳入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十二  提案委员会(小组)应认真梳理、汇总和掌握每件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形成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提案的评估

第二十  用人单位应把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体系,对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征集到的提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择优确定优秀提案。

第二十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可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范围内开展优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或评选工作。

第二十  优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题精准。提案内容紧紧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充分反映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意愿诉求,具有较强的群众性、代表性。

(二)提案规范。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职工代表大会届次、案名、时间、提案人、附议人、案由分析和措施建议等要素完备。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措施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组织和实施。

(三)效果明显。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扎实到位,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对办理落实结果的评价均为满意;提案办理落实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第二十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表彰激励机制,对优秀提案、提案征集优秀组织部门和提案办理先进部门等,可以参照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规范和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二十八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 本规范由福建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参考样本)

         2.职工代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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