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组织建设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建设职工之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2-19 09:24 来源:省直工会

  闽直工会〔2014〕45号

省直各厅局直属工会(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各省直机关工会工作联系片:

  近年来,中央、省委对基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的两次重要讲话,都明确强调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中国工会十六大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次把开展建家活动列入基层工会主要职责;最近,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职工之家建设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本质要求和综合载体。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精神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部署要求,推动省直机关建家活动深入开展,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认真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建设职工之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直工会。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

  2014年9月28日

  省直机关建设职工之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以下简称建家)工作的管理,推进建家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闽工﹝2010﹞84号)、《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闽工办﹝2012﹞73号)和省直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实施意见》(闽省直工﹝2013﹞4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建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和“两个普遍”的要求,以落实基层工会“双亮”、“六有”为基础,以会员是否满意为基本标准,以服务职工、服务本单位中心工作、服务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扣省直机关特点和各单位实际,坚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三条 省直机关职工之家建设分省直机关合格职工之家(小家)、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等四个层级。职工之家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职工小家的评选对象为工会小组(含分工会,下同)。

  四个层级职工之家实行逐级递进评选。上一个层级的职工之家,必须在获得下一个层级职工之家满一年以上的单位中推荐评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会的所有基层工会。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五条 省直机关建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促进各级工会各负其责、联动互动,推动建家活动常抓常新。

  第六条 省直工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省直机关建家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意见、考评标准、考评办法;(2)对省直机关建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3)评选表彰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确认省直机关合格职工之家,组织复查验收、抽查确认工作;(4)组织全国、省模范职工之家的推荐、申报工作;按省总工会要求,对全国、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进行考核及复查验收;(5)建立省直机关职工之家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厅局直属工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本厅局及直属单位基层工会建家活动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开展督促检查。(2)总结所属基层工会建家工作的好做法和新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工作;(3)督促所属基层工会积极争创先进,做好指导、服务工作;(4)受省直工会委托,做好省直机关合格职工之家的考核及复查验收、上报确认工作;(5)在本厅局(系统)范围(仅限福州市区内)开展先进职工之家(小家)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条 基层工会承担建家工作的主体责任:(1)认真组织实施建家活动,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和评议;(2)积极争创上一层级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推动建家工作提高水平;(3)在本单位开展合格、先进职工小家等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条 省直机关工会工作联系片(以下简称工会联系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了解片内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主要情况,督促未进入合格行列的基层工会(工会小组)积极争创合格职工之家(小家);(2)发现、总结先进典型,组织必要的交流、观摩活动;(3)受省直工会委托,做好省直机关合格职工之家考核、复查工作。(4)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省直机关不同层级的职工之家根据基本条件、量化评分、否决因素等综合评定,量化评分实行百分制。

  第十一条 省直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福建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之家评分细则》(见附件1)、《福建省直国有企业职工之家评分细则》(见附件2)、《福建省直机关职工小家评分细则》(见附件3)。

  《福建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之家评分细则》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基层工会。

  《福建省直国有企业职工之家评分细则》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基层工会。

  《福建省直机关职工小家评分细则》适用于各种类型单位的基层工会小组。

  第十二条 量化评分是确定不同层级职工之家的重要依据。省直机关合格、先进职工之家量化评分应分别达80分、90分以上,省直机关先进职工小家量化评分应达85分以上。同时,推荐为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量化评分应分别达95分、98分以上,具体考核标准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各基层工会在本单位评选的合格、先进职工小家和各直属工会在本厅局(系统)范围评选的先进职工之家(小家),参照上述评分细则合理确定分值范围。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省直机关合格职工之家。

  (一)组建工会、工会换届未按规定进行民主选举或到期超过两年仍未换届;

  (二)工会主席空缺超过一年;

  (三)召开工会委员会议一年少于2次;

  (四)职工入会率未达到85%;

  (五)未开立工会账户、未上缴工会经费或上缴工会经费严重不足、未进行法人资格登记 ;

  (六)工会开展活动一年少于2次(含2次);

  (七)在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方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

  (一)工会组织机构(包括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工会小组等)不健全,应设而未设,或未按期换届超过一年;

  (二)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工会干部未按规定职级配备;

  (三)超过一年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超过一年未开展会员评家活动;

  (五)无故不参加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六)职工入会率未达到90%;

  (七)评为本单位合格(先进)职工小家的比例未达到60%以上;

  (八)未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出现挪用、挤占工会经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九)近三年内所在单位出现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的,或因劳动争议引起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十五条 不能推荐、评选为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具体情形,按《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之家的评选按照申报、推荐、考核、审定、命名表彰等程序进行,根据合格、先进、模范等不同层级,分别采取不同的时间周期和方法步骤进行,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工会创先争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合格职工之家由省直工会每年确认、命名一次。具体评选程序为:(1)基层工会向厅局直属工会申报,无主管厅局或所在主管厅局未成立直属工会的基层工会,向工会联系片申报;(2)主管厅局直属工会或工会联系片组织考核,考核方案提前向省直工会组织部报备;(3)主管厅局直属工会、所在工会工作联系片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直工会;(4)省直工会抽查、审定,对合格的,发文予以确认命名,并授予证书;合格职工之家的起算时间为考核时间。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先进职工小家由省直工会命名表彰,每2—3年评选表彰一次。具体评选程序为:(1)工会小组(分工会)向所在基层工会申报;(2)基层工会查核同意并报主管厅局直属工会审核后向省直工会申报,无主管厅局或主管厅局未成立直属工会的,由基层工会直接向省直工会申报;(3)省直工会组织考核或委托厅局直属工会、机关工会、工会联系片组织考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由省直工会命名表彰,每2—3年评选表彰一次。具体评选程序是:(1)基层工会向直属工会申报,无主管厅局或主管厅局未成立直属工会的,由基层工会直接向省直工会申报;(2)直属工会(机关工会)进行初查初核后向省直工会申报;(3)省直工会组织考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给予表彰。

  各厅局直属工会、基层工会开展先进(合格)职工之家(小家)评选表彰活动,应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全国、省模范职工之家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要求,分级组织申报、推荐、考核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各层级职工之家(小家)的单位,应广泛发扬民主、征求各方意见。(1)经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2)征求同级党、政组织意见;(3)对照标准组织自查自评,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票决通过;(4)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程序申报。

  第二十二条 各层级职工之家的考核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综合运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集中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促进考核工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形成正确导向。

  第五章 复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已经命名表彰的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工作以谁命名表彰、谁复查验收为原则,上一级工会可对下一级工会命名表彰的职工之家进行抽查验收。省直机关合格职工之家的复查验收,由省直工会委托厅局直属工会或工会联系片具体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的复查验收工作,由省直工会负责;全国、省模范职工之家复查验收工作由上级工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层级的职工之家必须接受复查验收。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关闭的,其所获得的荣誉自动取消,不进行复查验收。所在单位遇到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推迟复查验收时间(推迟时间不超过一年)。无故不接受复查验收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 复查验收的标准、程序、方法及要求,与命名表彰前的评选考核相一致。接受复查验收的基层工会应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复查验收时可适当突出重点、突出存在问题的解决、突出亮点特色。

  第二十六条 复查验收合格后,由原命名单位发文给予确认;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复查验收,一年内未提出申请或再次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命名表彰单位发文取消其荣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共建共创职工之家。各级工会要主动依靠党组织的领导,积极争取行政支持,把建家活动与党的建设、文明创建、和谐建设、绩效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变工会建家为单位建家,充分调动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各部门支持配合、职工积极参与的良好格局。省直工会将认真落实省直机关工委的部署要求,把建家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评内容,促进建家工作增强实效。

  第二十八条 坚持建家工作基础性地位。坚持把开展建家活动作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工会基本职责、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发挥工会应有作用的综合性载体和基础性工作,作为工会其他方面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未被评为合格职工之家(小家)的,其集体和个人均不能参加工会系统其他荣誉的评选;未获得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的,省直工会将不作为全国、全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全省劳模(先进工作者)以及全国、全省工人先锋号、优秀工会干部的推荐对象。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抽查核验制度。省直工会以及厅局直属工会要不定期对省直机关合格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进行抽查核验,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条件、程序等情况的,责成有关基层工会限期整改或由省直工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加大经费投入。各级工会每年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软硬件建设,为建家工作奠定基础。省直工会每年单独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建家工作的观摩交流、骨干培训、调查研究及补助经费困难的基层工会的建家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约束激励机制。省直工会每年一次对成立三年以上(含)仍未进入合格职工之家行列的基层工会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对获得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由省直工会给予物质奖励。各级工会建家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争创职工之家(小家)的奖励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直工会印发的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福建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之家评分细则》

        2、《福建省直国有企业职工之家评分细则》

        3、《福建省直机关职工小家评分细则》

 

相关链接
友情链接

工会网站链接

新闻媒体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