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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工会工作实践与探索

2016-03-04 16:12   来源:省直机关工会    字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会课题组

 

  工会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渠道。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组织与地方工会和其他产业工会相比,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近期,省检察院机关工会课题组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工会如何加强服务检察工作大局,深入两级检察院采取实地调研和抽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三级检察院55个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认真听取开展机关工会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分析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工会工作的对策意见。

  一、当前全省检察机关工会工作现状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工会在院党组、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路线,以活跃会员生活、加强会员教育、维护会员权益,激发和调动会员工作积极性为目标,开展了各项活动,为服务检察工作大局、贯彻落实“从优待检”政策做出了积极贡献。参与调查的55个检察机关中,获得省级模范职工之家4个,市级先进职工之家19个,县(区)级先进职工之家5个,先进率达到50.9%。虽然全省检察机关工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检察机关工会也存在着功能弱化、活动单一、质量不高、指导不力的问题。

  (一)组织建设不够规范。参与调查的55个检察机关,虽然按照《工会法》均组建了工会委员会,组建率达到100%,但获得法人资格证书的仅24个,占43.6%,超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有12个,占21.8%;未成立女职工委员会的有13个,占23.6%,未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小组)的有6个,占10.9%,未组建工会小组的有23个,占41.8%;全部职工(含非在编职工)共6295人,会员5844人,入会率达到92.9%,其中未入会的大多数是非在编职工;未办理入会手续的有21个,占38.2%。

  (二)工会干部参差不齐参与调查的55个检察机关,虽然大部分都设立了工会主席、委员、小组长等十多个职务,但大部分是兼职,且没有工会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会干部编制。其中,专职工会主席3个,占5.4%,未配置以工会工作为主的兼职干部的单位有26个,占47.3%,工会主席以院领导和政工科负责人兼任居多,年龄超过50周岁的有34个,占61.8%,45周岁以下仅占14.6%。

  (三)工会工作载体单一。参与调查的55个检察机关,75%以上的机关工会按照上级工会的安排和部署,按部就班的完成工作。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多,工会组织凝聚力、吸引力不强,工作成效不明显。工会开展工作主要围绕机关文体活动,对会员进行困难慰问帮扶等传统活动型、福利型、事务型工作。经了解发现,多数职工他们最感兴趣的是福利性问题,对机关工会开展的其它活动兴趣不大,认为活动内容老套,活动层次低,缺乏吸引力。机关工会与机关妇委会、青工委的作用相比,其影响力和活跃力明显不足。工会活动大多由党组决定,且活动大都以政治部(处)的名义进行,普遍存在以党代工、以政代工的情况。

  (四)民主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参与调查的55个检察机关中,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并且每年召开“工代会”与“职代会”的有18个,占32.7%。其他单位虽然按照规定建立了相应机构也按时召开了“工代会”与“职代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有些单位对会务公开重视不够,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民主测评、评先评优等重大问题,没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研究;有些会员代表考虑到要与单位领导或相关部门处好关系,不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些单位工会对职工提的议案处理不当,导致职工迫切需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在没有落实到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单位领导对机关工会工作重视不够不少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对工会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机关工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虚设机构,或者顾虑工会工作太活跃影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基层检察机关工会的地位低,造成职工对工会工作不了解,缺乏参与工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部分职工代表缺乏代表应有的知情、评议、质询和监督能力和水平,不清楚“职代会”和“工代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把代表参会当作走过场,无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代会”和“工代会”形同虚设。

  (二)检察机关工会维权功能有所弱化。《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企业如何加强工会工作有比较具体的阐述,而对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工作表述得比较笼统,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在开展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职责不清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普遍设立政工部门,职工有维权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工部门,而且政工部门解决问题的效果也比较明显,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工会帮助职工维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不够。检察机关职工多数是法律科班出身,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也比较强,在遇到问题时,由工会组织协调的难度也比较大,这些因素制约着工会更好地发挥维权作用。

  (三)检察机关工会创新意识不强。目前机关工会开展工作还是习惯于沿用行政化的手段,部署工作靠开会,指导工作靠发文,推动工作靠活动,了解情况靠汇报。据调查,80%以上工会主席虽然按照机关中层正职待遇配备,但存在把年龄偏大、需要解决待遇的干部安排在工会主席岗位,工会主席候选人由行政直接提出,没有经过各层次民主推荐,职工代表性不够强;工会干部一岗多职的现象较为普遍,投入工会工作的精力有限,对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缺少思考与研究,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能力、手段、措施和效果与干部职工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中央八项规定发布后,工会干部在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做好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和职工福利待遇发放等问题上,存在难以把握分寸、唯恐触碰“高压线”的顾虑,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会工作的开展。

  (四)检察机关工会机构编制、活动经费不足由于《工会法》和相关文件未对机关工会机构和人员组成做出具体规定,工会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缺编、缺人情况,加上基层检察院人员编制紧张,“以党代工、以政代工”比较普遍。基层工会经费收入来源主要是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工会会员每月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行政补助经费和其他收入等。在调查的55个单位中,只有9个单位落实了会费收缴途径,且只有1个单位按照会员数增加500元的标准缴纳了工会行政补助,加上基层工会由于职工人数偏少,工会经费显得捉襟见肘。调查中发现,许多单位的工会主席虽然工作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少经费支持,难以开展活动,对机关工会工作的生机和活力造成一定影响。

  三、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工会工作对策与思考

  机关工会是职工之家。新时期检察机关工会工作要服从检察工作大局,按照工会“教育、维护、参与和建设”四大职能要求,体现检察机关工会特色,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工会基础性建设,激发工会工作活力。

  一是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工会应坚持“以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为主题,积极争取党组、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工会组织的认识,改变工会组织在领导心目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加强政策制定、干部选配、宣传舆论和关系协调等工作,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机构。要落实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机构,按时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根据单位情况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在机关各个部门间普遍建立起工会小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加强专兼职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吸收在编职工和非在编职工入会,及时办理入会、退会手续等;成立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共建领导小组会议,形成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工作格局。

  三是加强对职工和工会干部教育管理。机关工会要坚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加强职工书屋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把职工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配合单位抓教育培训、业务知识竞赛等活动,大力提升广大职工的业务水平,从而有力推进各项检察工作有序开展。要努力打造“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会专兼职干部队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工会干部业务知识培训,恪守“三严三实”要求,引导树立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

  (二)加强法治型工会建设,提升工会工作公信力。

  一是研究制定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加强源头参与,研究出台符合自己的工会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操作性强、规范统一的依据。如近年来,省检察院机关工会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完善《省检察院机关贯彻落实“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省检察院机关工会慰问和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关于工会小组开展自主活动经费开支及“模范职工小家”奖励办法》等工会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建家”制度体系。

  二是严格落实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背景下,检察机关工会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才能建立起职工“信赖之家”。如省检察院机关工会建立会员评家制度,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组织评家一次,评议本单位开展工会工作情况、建设职工之家工作情况以及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遇有申报上级工会表彰等重大事项,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组织会员评价并作出相关决议。龙岩漳平市检察院工会制定《探望慰问管理办法》,建立起探望慰问事项报告制,提高慰问金发放标准,并一视同仁地对待领导干部与普通干警,切实为全体工会会员谋利益、办实事、做好事。

  三是自觉接受监督。工会工作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努力推行会务公开,通过文件、局域网和公告栏等形式,及时公示工会在评优评先、发放困难补助、工会财务管理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特别是工会经费监督方面,要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近历年来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新规定,确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把更多经费用于维护权益、帮扶困难、开展活动上,克服把经费简单用于发放福利的做法;每年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应由工会经费审查小组审查,并在机关“职代会”和“工代会”上予以审议。

  (三)加强服务型工会建设,提高工会工作亲和力。

  一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基层工会要突出本单位特点,扩大维权帮扶工作的普惠性、实效性,既要从宏观上把握职工群体的变化趋势,又要从微观上关注职工个体的具体情况;既要关心他们不同的经济利益,更要关心他们共同的政治权利,用多样化的工作方式贴近不同职工群体,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如龙岩市检察院工会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幸福职工之家”,成立膳食委员会,维护用膳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年参与办理职工医疗互助金,慰问困难职工等,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是拓宽民主管理渠道。要努力畅通职工民主表达、民主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有效渠道,特别是通过“职代会”和“工代会”召开前对与会代表征求提案。对这类提案,工会民主管理小组认真归类梳理,对能协助解决的问题,立即落实解决,对解决不了或政策不允许的问题,在合适场合予以解释说明,对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才能解决的问题,协调召开专题会议,一条条逐一研究并拿出具体落实方案。特别是近期司法体制改革、公车改革等关系到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可以通过设立意见箱、局域网邮箱、工会干部约见会员、会员座谈等形式,把会员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收集起来,作为机关工会代表职工群体利益向党组汇报的依据。

  三是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各基层工会应准确理解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结合机关文化建设,组建各类文体兴趣小组,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趣味新颖的机关文体活动。如漳州龙文区检察院工会组织青年干警连续与闽南师范大学开展4届检校共建论辩赛,取得较好效果;宁德寿宁县检察院工会积极与当地武警、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联合举办体育赛事,倡导“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同时,机关工会的工作应积极融入机关党建工作、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部署,在开展各项活动中主动与当地文明办、团组织、妇委会加强协作,促进优势互补,扩大效应。

  (四)加强自主型工会建设,提升工会工作创新力。

  一是执行工会工作量化考评。机关工会可以借鉴机关工作考核的一些做法,对机关工会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如省检察院机关工会制定了《省检察院机关工会创建“先进职工小家”考核评比办法》,评选出“先进职工小家”、“合格职工小家”、“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对一些不合格“职工小家”进行督促整改。在此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先进职工小家”申报省直机关“先进职工小家”和“工人先锋号”。省检察院机关工会曾于2011年获得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并积极争创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工会评比模式使得工会小组长在工会活动中成为了中坚骨干力量,解决了工会小组过去存在的松散问题。同时将工会小组参加院机关工会活动情况列入机关党支部季度检查考评,使机关工会工作由“软任务”向“硬约束”转变,由“抓活动”向“促常态”转变,切实提高机关工会建设水平。

  二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工会应注重在全院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创先争优工作,通过拓展“工人先锋号”、“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巾帼文明岗”等工作载体,把推荐、表彰、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内容,提升品牌效应。例如,省检察院机关工会除对我省检察机关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如“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彬、“全国模范检察官”获得者刘龙清、“全国检察机关一等功荣立者”董斌、吴展翼、“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徐惠兵等同志进行学习外,还广泛开展向杨善洲、詹红荔、张飚,等人先进事迹学习,在全省检察机关倡导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

  三是开展检察机关工会工作“三级联创”。全省检察机关党建工作“三级联创”已实行8年了,各级工会可依靠“三级联创”平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的一体化领导体制的优势,在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和系统带动中完善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工会工作联系点等制度,发挥设区市检察院工会承上启下作用,实现工会工作信息共享。上级检察院工会应经常深入基层检察院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基层工会工作情况和基层工会的难题和需求,同基层工会研究问题的解决措施、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通过实行上下联动,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提升工会工作创建水平。

  课 题 指 导:朱 隽(省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机关党委书记)

  课题负责人:兰忠平(省检察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陈  锋(省检察院申诉处副处长、工会代理主席)

  执      笔:杨小环(省检察院机关党委助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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