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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工〔2016〕47号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妈妈小屋”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7-05-17 08:07 来源:本网

  各设区市总工会、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卫生计生局,省级各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为配合“全面二孩”政策在我省实施,推动全社会呵护、关心怀孕期和哺乳期女性,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现将进一步加强“妈妈小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妈妈小屋”建设力度,不断延伸“妈妈小屋”服务人群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和深化“妈妈小屋”服务功能,打响“妈妈小屋”服务品牌,努力打造一个集孕妇休息、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心理疏导于一体的女职工服务平台。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妈妈小屋”建设
    所在单位要积极响应“全面二孩”政策及广大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社会资源打造母爱阵地,以“妈妈小屋”为平台,常态化地开展活动,在母亲节、母乳喂养日、世界母乳喂养周等重要节日,集中开展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浓厚氛围。
    (二)“妈妈小屋”实行层级管理
    各设区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女职工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对工会系统“妈妈小屋”建设工作制定计划,开展具体工作指导,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建立所属地区、产业(系统)的“妈妈小屋”档案,每半年向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反馈小屋运行情况。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单位工会负责。医疗保健机构的“妈妈小屋”由所属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妇幼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工作指导,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每年向省卫生计生委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有关事项
    需设立“妈妈小屋”单位应按要求填报《妈妈小屋登记和申请表》,报送给所属地区、产业(系统)工会妈妈小屋主管部门,由其每季度汇总分别上报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和省卫计委妇幼处。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联系人:张嘉、陈紫,电话:0591-87766893,邮箱:
t1520@163.com;省卫计委妇幼处联系人:林明锋,电话:0591-87852602,邮箱:fjfyws@126.com

 

附件:妈妈小屋登记和申请表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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