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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工办〔2017〕18号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推荐评选
2017年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的通知
日期:2017-02-27 15:05 来源:本网

各设区市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

  省总工会定于2017年“五一”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五一先锋号)。现将推荐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省五一劳动奖状60个、省五一劳动奖章200名。省工人先锋号(省五一先锋号,以下统称为“省工人先锋号”)采用申报制,不限定名额(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所属集体获奖后原则上命名为“省五一先锋号”,其它命名为“省工人先锋号”。

  二、推荐评选对象

  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对象,必须是我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或隶属外省(市、自治区)在我省境内参与福建建设与发展的单位。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必须是上述部门和单位的中国籍在职职工。福建省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必须是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和窗口服务单位。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省五一劳动奖状和省工人先锋号

  推荐省五一劳动奖状和省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会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创建和谐企业成效显著,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推荐参评省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应有设区市级以上荣誉基础。

  推荐命名省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应有设区市级工人先锋号荣誉基础。

  (二)省五一劳动奖章

  推荐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推荐参评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人选,应有设区市级以上荣誉基础。

  基层单位拟推荐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状的,或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其工会组织原则上应荣获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车间、班组、科室拟推荐申报省工人先锋号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拟推荐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章的,该车间、班组、科室原则上应为县级以上先进职工小家。

  四、具体事宜

  (一)推荐主体

  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由设区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工会推荐为主,央企、省级系统工会可在本系统内择优向地方工会、省直机关或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推荐。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央企、省级系统工会所推荐的对象。各设区市推荐时,要充分考虑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央企和省属企业,并安排一定的推荐比例。

  (二)具体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先进性,兼顾各行业、各方面的代表性。

  地方党委、人民政府不作为省五一劳动奖状评选对象。

  推荐参评省五一劳动奖状的,该单位负责人(含副职)、工会主席不再作为省五一劳动奖章的推荐人选。

  推荐省五一劳动奖章要严格掌握各类人选的比例。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负责人(含副职)比例不超过10%;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55%;科教人员比例不低于20%;女职工比例不低于18%;农民工比例不低于12%。同时,艰苦行业和边远地区的人员、高科技和高技能人才、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县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地方工会干部原则上不作为推荐对象。

  省级产业(系统)工会推荐人选应为一线职工或一线科教人员。

  推荐省工人先锋号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办〔2009〕19号)有关要求。各推荐单位非公企业班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省直机关、省科教文卫体工会工委等除外)。各推荐单位应注重对窗口服务单位班组(科室)的选送和推荐。各设区市推荐的工人先锋号应覆盖所有县(市)区。

  (三)推荐程序

  省五一劳动奖状、省五一劳动奖章、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必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推荐对象还须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层单位提名推荐、职工群众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推荐方式,并提倡差额评选。

  坚持“两审三公示”评选程序。评选工作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及所在单位、市级和全省三级公示。对公示中有群众举报反映的单位和个人,要由设区市总工会或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该名额。

  (四)严格审查

  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被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同级综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的一线职工等其他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区)以上人口计生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农民工人选还需提供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加盖公章的户口本复印件。

  凡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含副职),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的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的企业,其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含副职),均视为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按企业负责人身份推荐。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隐瞒身份人员,即取消该名额。

  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事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农民工指有农村户口和承包农村土地,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

  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劳动关系不和谐,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含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等)、《环保失信惩戒备忘录》当事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纳入评选范围。

  (五)时间安排

  请各推荐单位于3月24日之前完成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网络预推荐工作(等额排序推荐),并上报《推荐汇总表》。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由推荐单位在“福建省工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报送,省工人先锋号由申报集体通过“福建工会网”逐级报送(网址:www.fj12351.cn)。

  经省总工会初审确认后,由各推荐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对被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公示内容要如实反映其所在单位、职务),同时通知被推荐的省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和奖章个人于4月7日前填报《登记表》《审查表》并送达省总工会(邮寄地址:350003福州市琴亭路33号,福建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六)填报要求

  各类表格可在福建工会网“下载专区”下载。

  各奖项《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省五一劳动奖章《登记表》一式四份、《审查表》一式一份;省五一劳动奖状《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查表》一式一份。各推荐单位各奖项各推荐1-2名重点宣传对象,并上报专题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于4月14日前报送)。以上各类材料(除《审查表》外)均需提供电子文档,电子邮箱:fjslmb@163.com

附件:2017年福建省五一劳动奖推荐名额分配表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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