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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18〕8号

关于推荐评选2018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日期:2018-02-08 15:02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

  近日省总工会下发通知,分配省直机关2018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名、全国工人先锋号2个。现就推荐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已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二、推荐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具有省(部)级表彰的荣誉基础,并具备省总工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条件请参阅闽工〔2018〕21号文件,全文见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上级精神”栏目,网址:fjszgh.gov.cn

  三、推荐要求

  (一) 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根据省总工会要求,推荐对象必须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优先推荐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人员;注重推荐在重大工程、促进区域发展劳动和技能竞赛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没有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的部门不能作为全国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对象。

  (二)坚持民主差额推荐。推荐应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产生。先进行初始提名,再采用差额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所有推荐对象必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严格履行推荐评选程序。推荐工作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经所在单位、省级、全国级三级公示。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

  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精神,坚决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推荐评选工作严肃性。认真处理群众举报,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其评选资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作为推荐对象:(1)未按规定上缴工会经费;(2)无故不参加省直机关医疗互助活动;(3)未组建工会,或未建立职代会制度;(4)单位及其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受到处分或通报;(5)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无故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欠交、不交社会保险金。

  四、时间安排

  请各基层工会根据通知规定的对象和条件,在本单位省部级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工人先锋号中进行推荐。于2月24日(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向省直工会上报预推荐对象的以下初审材料:(1)初审申报表;(2)简要事迹材料(字数在1000字以内);(3)所在单位职代会决议(盖公章,拍照即可);(4)公示证明;(5)省(部)级表彰荣誉证书(或决定)同时将以上五份材料电子版打包发送到省直工会公共邮箱:fjszjggh@163.com

  联系人:蒋家斌87540615   林向东87808267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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