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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17〕10号

关于推荐201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日期:2017-03-15 15:23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
省直各有关厅局直属工会(机关工会):

  近日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推荐评选201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闽工[2017]30号),分配省直机关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名、全国工人先锋号1个。现将推荐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对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应当从省部级劳模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全国工人先锋号应当从省级工人先锋号(五一先锋号)中推荐。 

  二、 推荐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必须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请参阅闽工〔201730号文件,全文见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上级精神”栏目,网址:fjszgh.gov.cn 

  三、推荐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根据省总工会要求,省直机关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对象必须是一线工作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人员,以及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劳动竞赛和技能比赛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二)坚持民主差额推荐。推荐应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产生。先进行初始提名,再采用差额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所有推荐对象必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严格履行推荐评选程序。推荐工作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经所在单位、省级、全国级三级公示。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其评选资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作为推荐对象:1)未按规定上缴工会经费;(2)无故不参加省直机关医疗互助活动;(3)未组建工会,或未建立职代会制度;(4)单位及其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受到处分或通报;(5)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无故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欠交、不交社会保险金。 

  四、推荐时间安排 

  请各基层工会根据通知规定的对象和条件,在本单位省部级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工人先锋号中进行推荐。于321日(星期三)下午下班前,向省直工会上报预推荐对象的以下材料:(1)简要事迹材料(字数在1000字以内);(2)所在单位职代会决议(盖公章,拍照即可);(3)公示证明(拍照即可)同时将以上三份材料电子版发送到省直工会公共邮箱:fjszjggh@163.com 

  联系人:蒋家斌 87540615 

          曾杨君 87551226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 

  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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