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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直工会〔2016〕38号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12-01 09:03 来源:本网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的部署要求,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认真制定了《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基层工会务必将《实施办法》传达到每一个职工,做到广为告知、人人知晓,确保应参加的职工如数参加,应享受补助的职工得到及时补助。

  2、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的报名时间、补助标准有新的调整,特别是新增了几个重要补助项目,请各基层工会干部要认真阅研《实施办法》,熟悉具体规定和要求,确保准确、及时做好报名和申请补助等工作。

  3、《实施办法》已在“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http://www.fjszgh.gov.cn/)上发布,附件中相关表格可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4、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医疗互助的,请书面向省直工会报告。

  5、未尽事宜,欢迎随时咨询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

  联系人:甘丽莺 87725227;李新春 87726511;

          江小明 87550386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

  2016年11月29日

  

省直机关在职职工

  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的部署要求,现就开展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旨在为患病职工提供有效经济帮扶,构建服务职工长效机制,更好地凝聚广大职工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建功立业。

  第二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坚持党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使之成为工会工作的特色品牌。

  二、参加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工会的基层工会,以及按省总工会规定向省直工会缴纳经费的其他基层工会;未向省直工会上缴经费或欠缴经费超过一年的基层工会,不列入参加范围。

  第四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等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视为在职的,应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依据,并经主管厅局党组(党委)确认后,方可作为参加对象。

  三、报名的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 医疗互助活动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报名, 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因特殊原因于4月1日之后报名的,补助有效期同样截止2018年3月31日)。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互助中心)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3),不受理个人报名。

  第六条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4,附EXCEL格式电子版);

  2、《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附EXCEL格式电子版), 并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第七条 医疗互助中心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情况反馈给基层工会。

  四、经费的筹集和缴纳

  第八条 医疗互助金每人每份100元,其中基层工会每人每份缴纳80元,省直工会每人每份补助20元。基层工会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拨补、工会经费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第九条 每个基层工会统一为每人一份(80元)或每人两份(160元),同一个工会不能两种档次混合。

  第十条 基层工会按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同意的人数、标准,及时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缴款须知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

  五、活动的期限和权利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2017年1—3月至2018年1—3月),从缴款次日零时算起(凡4月1日后缴款的,有效期一律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缴款金额按实际参加月份数计算,每人份每月8元)。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自然延续到期满为止。职工调入的新单位也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补助金就高不就低、有效期就长不就短的原则享受补助。

  六、补助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补助。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具体见附件1)的,给予重大疾病补助,其中,第1—4种重大疾病每份35000元,第5—10种重大疾病每份30000元,第11—29种重大疾病每份25000元。

  第十五条 特定疾病补助。经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特定疾病的(具体范围和定义见附件2),给予每份10000元的特定疾病补助。已领取重大疾病补助的,当期内不再给予特定疾病补助。

  第十六条 死亡慰问。因已知疾病(不含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突发性疾病以及意外伤害等导致死亡的(具体范围和定义见附件2),按每份5000元给予慰问金。已领取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补助的,当期内不再给予死亡慰问金。

  第十七条 住院补助。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连续住院治疗满10天(含10天)的,每份每天补助50元,最高补助100天。凡当期内已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及死亡慰问金的,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

  第十八条 因病特殊补助。职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因病住院治疗的,在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医疗互助补助后,净自付仍然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省直工会向省总工会申请“大病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总工会确定),并由省直工会给予等额配套补助。

  省总工会、省直工会两级补助后,个人净自付仍达3万元以上、家庭特别困难的,经核实(核实办法另行制定)后,由省直工会给予不低于净自付金额50%、不高于20万的补助。

  第十九条 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 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任何医疗补助(含慰问金)。

  1、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

  3、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4、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

  5、醉酒、自伤自残自杀;

  6、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

  7、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8、在非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9、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10、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七、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为主负责,由医疗互助中心统一受理,具体手续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也可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

  第二十二条 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或死亡)后的60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60日内提出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书面报备的,医疗互助中心将不予受理。

  “因病特殊补助”申请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前。

  第二十三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大疾病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发票、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④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⑤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特定疾病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发票、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④其中申请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补助申请还需提供术后病理报告单(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申请冠心病支架置入补助申请还需提供住院项目费用清单。

  ⑤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死亡慰问金

  ①填写完整的《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死亡证明复印件。

  ④所在基层工会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死者平时身体状况及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救治主要经过等;

  ⑤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住院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发票、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④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因病特殊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因病特殊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7),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②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④住院发票;

  ⑤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互助中心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病特殊补助金申请除外),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八、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互助活动由省直工会统一管理,各基层工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基层工会要实行主席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省直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要确保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省直工会全额贴补。医疗互助中心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直工会承担,不占用互助金。

  第二十七条 省直工会建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定期对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时向基层工会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直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要严格执行《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工作规范》(见“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法规制度”栏目),健全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到期提醒等五项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省直工会坚持把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推荐、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内容,对无故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一票否决。同时,将按照省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将把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

  九、附则

  第三十条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省直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增加补助项目、提高补助标准等提出补充措施,补充措施自印发之日生效,不溯及以往。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2、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特定疾病和因病死亡病种范围及定义

  3、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和缴款须知

  4、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

  5、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

  6、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

  7、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因病特殊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

  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系指参加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下列疾病,并符合相应定义。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7)未转移的甲状腺癌。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白血病。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补助范围。

  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7、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补助范围内。

  8、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该类疾病补助仅限于女性。

  10、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2项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1、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2、脑中风后遗症、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脑损伤。分别指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患脑炎或脑膜炎;以及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或脑损伤12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3、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补助范围内。

  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5、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②光敏感;③口鼻腔黏膜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⑤胸膜炎或心包炎;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①抗dsDNA抗体阳性;②抗Sm抗体阳性;③抗核抗体阳性;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⑤C3低于正常值。

  1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补助范围内。

  17、严重的糖尿病(Ⅰ型或Ⅱ型)。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1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9、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2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1、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2、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23、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2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25、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补助范围内。

  26、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9、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0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补助范围内。

  

   附件2

  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

  特定疾病和因病死亡病种范围及定义

  1、死亡:(1)因病死亡。经定点医院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因医治无效导致死亡的。(2)突发性死亡。指突发疾病之前无异常表现,能正常上班(工作、劳动),从定点医院急救至死亡在24小时之内,并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条件者:①心肌梗塞;②脑出血;③肺栓塞;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⑤过敏性休克。(3)意外伤害死亡。指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抢劫杀害等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2、特定疾病:(1)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手术治疗。(2)冠心病支架置入。经定点医院确诊患有冠心病并实施支架置入治疗。

  

   附件3

  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

  团体报名和缴款须知

  一、团体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受理。

  (二)报名地点: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省直机关工会,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十一层,邮编:350003)。

  (三)材料要求:

  1、《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中的项目应填写完整,由主席签名,并加盖工会、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章。

  2、《报名表》、《花名册》应附EXCEL格式电子文档(从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http://www.fjszgh.gov.cn/下载空表),报名时与纸质材料一起交给医疗互助中心工作人员。

  (四)收到完整的材料后,省直工会、医疗互助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到基层工会。

  二、互助金缴款须知

  (一)基层工会按照医疗互助中心审核确认的人数和标准(每人每份80元、两份160元),统一将互助金转入(存入)指定账户,不受理个人转账(存款)。

  (二)指定账户

  户 名: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帐 号:1402023209018911538

  (三)转帐(存款)请在缴款凭证上注明“互助金缴费”字样。

  三、其他事项

  遇有不明确事项或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医疗互助中心有关同志联系。

  甘丽莺 电话:87725227(兼传真)

              手机:13645058038

              邮箱:891088744@qq.com

  李新春 电话:87726511

              手机:1300382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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