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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23〕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向同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3-02-10 17:48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向同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3年1月31日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

  同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党对工会的领导落到实处,促进“党建带工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现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印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中共福建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党建带群建”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对本单位工会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各基层工会由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坚持接受党的领导与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有机统一,正确、规范地落实请示报告要求,推动机关工会工作有效运行、增强合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请示报告,主要指以基层工会委员会名义向同级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或者经同级机关党组织同意后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请示,适用于向党组织请求指示、批准等;所称的报告,适用于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回复党组织的询问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对请示报告负主体责任,主席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主席对请示报告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请示报告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一般应向党组织请示:

  (一)贯彻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工会工作重大决策,以及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

  (三)工会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换届、届中调整(含相关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工作方案;

  (五)向上级工会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大会代表的工作方案及建议人选等;

  (六)重大活动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工反映的重要问题的处理或办理意见;

  (八)按规定应报请党组织批准的大额经费开支;

  (九)工作中需要党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题;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一般应向党组织报告: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工会工作重大决策,以及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重要工作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收支决算;

  (三)职工队伍建设重要情况和重要思想动态;

  (四)获得工会荣誉、接受检查考评、接受审计审查、来信来访办理、选举测评结果等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规范

  第八条  遵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使用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九条  请示报告一般用书面形式,也可按规定程序提请会议研究、向会议报告等形式。

  第十条  请示报告一般以工会组织名义向党组织行文,也可按规定程序报请有权限的党组织负责人签批。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一般应逐级进行,重要情况可在向同级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将文件抄送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党组(党委)领导;特殊情况可在征得同级机关党组织同意后直接向党组(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注重应用OA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构建便捷化、常态化请示报告工作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根据本规范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制定具体实施制度。

  第十四条  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以及基层工会所属分工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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